公告專區
日期
事件
說明
2005年7月20日
開放.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正式公告日 依據TWNIC第四十一次網域名稱委員會討論通過,於94年7月20日正式公告後實施。
2005年7月31日
基準日<Cut-off Date> 凡於公告之基準日(含)前,屬於下列情況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人,可於規定之特定期間內,進行優先申請註冊。
  1. 已完成網域名稱註冊(以受理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為準),並於使用期限內之域名;
  2. 使用期限已屆,仍處於三十日內規定刪除日前之凍結期內。 如於基準日(含)前,註冊人申請進行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移轉或更名,而於基準日(含)前尚未完成移轉或更名者,註冊人不得以移轉或更名前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申請註冊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若受讓人有優先申請註冊之需求時,須備具註冊人與受讓人間網域名稱移轉同意書,以書面個別向本中心提出優先註冊之申請。
註:基準日乃參照諸多國家已行採用之『grandfathering』之方式,以原屬性型英文域名原始註冊時間之先後,來判給申請同名之泛用型英文域名之註冊先後次序。
2005年8月23日

2005年9月22日
優先申請註冊期
  • 『政府類』:本中心公告之註冊需求列表內之單位,可於優先申請註冊期內,進行列表內該單位之網域名稱申請。
  • 『教育類』:本中心所公告之註冊需求列表內之單位,可於優先申請註冊期內,進行列表內該學校之網域名稱申請。
  • 『已註冊.tw屬性英文網域名稱類』:凡於民國94年7月31日中午12:00(含)之基準日前完成繳費使用之com.tw/org.tw/net.tw/idv.tw/game.tw/club.tw/ebiz.tw七類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可於優先申請註冊期內,進行優先申請註冊。
2005年9月22日

2005年10月6日
優先申請註冊件查詢介面正式開放
  • 公告所有優先申請註冊查詢介面,供大眾查詢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申請件。
  • 公告抽簽方式及程式碼。
2005年10月6日
提出協調合意文件截止日 如有相同網域名稱申請,三方得自行協調,並於10/6前(以TWNIC簽收時間為準),提供協調合意文件。
2005年10月12日
決定優先順位並公告結果 優先申請註冊類別之註冊順位判給原則
  • 「已註冊.tw屬性英文域名類」,如遇相同域名之申請時,以原屬性型英文域名註冊時間(時間計算至日期/時/分/秒)之先後判給。若原屬性型英文域名有變更時(如:abc.com.tw變更為xyz.com.tw),須以變更完成之時點為其註冊時間;如註冊時間相同,則以抽簽方式決定註冊順位先後。
  • 『已註冊.tw屬性英文域名類』與『政府類』及(或)『教育類』發生相同域名之申請時,三方得自行協調其註冊順位,屆期未提出協調合意文件時,則本中心將自行以抽簽方式決定註冊順位先後。
2005年10月12日

2005年10月26日
異議提出期 已依規定申請優先註冊之人,對本中心所公布之優先申請註冊結果未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辦法處理時,得依『泛用型英文域名開放註冊判給結果之異議提出辦法』向本中心提出異議。
2005年10月27日
依優先順位通知繳費完成註冊程序
  • 若於異議提出期間內,無任何人提出異議者,本中心將通知第一順位之先註冊申請者,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向申請時所註明之受理註冊機構完成繳費後啟用。
  • 若第一順位之優先註冊申請者未依規定完成繳費時,即喪失其優先註冊之權利,本中心將依序通知次一順位申請人繳費完成註冊,每一受通知者其註冊繳費期間均為七日。
  • 若該泛用型英文域名之優先申請順位全數通知完畢,該域名仍未完成繳費時,本中心將公告刪除其優先註冊之狀態後,釋出供大眾註冊。
2005年11月1日
全面開放註冊 除於預先註冊期經符合優先申請註冊條件者提出申請之網域名稱外,以『先申請、先發給』之方式,全面開放受理註冊。
2006年2月13日
優先申請未完成註冊程序之網域名稱刪除釋出開放註冊
  • 凡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午12:00起至九月二十二日中午12:00迄,優先申請註冊期間,提出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申請,且符合優先申請資格並獲該申請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申請註冊順位判給申請者,如未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規定完成註冊程序者,將喪失優先申請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註冊權益,該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將統一凍結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中午12:00整,本中心將刪除其優先申請註冊之狀態後,釋出供大眾註冊。
  • 刪除釋出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以『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開放申請註冊服務。
解除優先申請註冊期九十天內禁止所有權移轉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規定
  • 凡於優先申請註冊期申請註冊並完成繳費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依開放.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公告事項,其於九十天內禁止所有權移轉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規定,統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中午12:00解除。